(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冯怀德与郑州铁路局焦作车务段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怀德,郑州铁路局焦作车务段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冯怀德,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庆生,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铁路局焦作车务段,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郑郑彦武,段长。委托代理人李静,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洋,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怀德诉被告郑州铁路局焦作车务段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怀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铁路局焦作车务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怀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怀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663.5元,由原告冯怀德承担。审 判 长 胡德意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