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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辖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加万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平门旅社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加万,南京市栖霞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平门旅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辖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加万,男,汉族,1955年10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平门旅社,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门外东门前街102号。负责人王登礼。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鼓商初字第504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在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甘姜村一组81号生活至今,且上诉人年事已高,为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即建安旅社地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东门前街85-1号,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