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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赵泽春与党明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482号原告赵泽春,女,51岁。被告党明卓,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春与被告党明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泽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赵泽春负担。审判员  雷德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