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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王某甲,村民。被告王某乙,出生,村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 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