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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宝存、陈书文等与杨文彬、李翠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存,陈书文,杨文彬,李翠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65-2号原告:李宝存,农民。原告:陈书文,农民。被告:杨文彬,农民。被告:李翠芹,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19号。负责人:刘晓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存、陈书文与被告杨文彬、李翠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存、陈书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翠芹名下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存、陈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翠芹名下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二、冻结原告陈书文名下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泉河头支行账号为37×××55的存款11100元。三、冻结原告陈书文之子李杨名下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泉河头支行账号为37×××70的存款20000元、帐号为37×××90的存款2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