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雷务琼与曾进权、夏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务琼,曾进权,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026-1号申请执行人雷务琼。被执行人曾进权。被执行人夏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10号民发·大观天下A3栋2单元A3-2-12-03号房屋系被执行人夏莉名下所有,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夏莉名下该财产,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夏莉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10号民发·大观天下A3栋2单元A3-2-12-03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鹏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