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70号原告刘海燕,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5日。委托代理人张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成麟,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普安镇河东街63号。负责人肖刚,该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魏椿林,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燕诉被告四川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燕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燕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刘海燕负担。审 判 长  陈 燕代理审判员  李建林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麒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