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殷民三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书彬与安阳市富鑫商砼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彬,安阳市富鑫商砼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殷民三初字第458号原告王书彬,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安阳市富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彬与被告安阳市富鑫商砼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彬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书彬负担。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晓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