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翟社华与广州新枫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社华,广州新枫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3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社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新枫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增城市。法定代表人:伍良钊。再审申请人翟社华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新枫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翟社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根据广州市的平均工资标准,新枫公司应当支付其二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9264元。而且新枫公司也要尽快安排其工作,并支付其停工损失80万元。请求法院再审改判。被申请人新枫公司答辩称:申请人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翟社华于2013年6月22日入职新枫公司任杂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3年6月22日至2015年6月2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0元/月。期间,翟社华在新枫公司生产车间工作时挫伤左肩膀。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穗增人社工伤认(2013)1042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翟社华为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穗劳鉴(2014)0110385号《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翟社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未达级;停工留薪期为2013年6月29日至2013年8月28日。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新枫公司支付翟社华工资783.91元(包括加班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3100元、医疗费(包括检查、挂号、拍片等费用)、食宿费、交通费、鉴定费共1315.31元,并驳回翟社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正确。关于翟社华要求新枫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翟社华停工留薪期的2个月(2013年6月29日至2013年8月28日)工资3100元(1550元/月×2月),原判决已经依法判令新枫公司支付该款。翟社华要求新枫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9264.4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翟社华停工留薪期外的工资问题。翟社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并未为新枫公司提供劳动,故其要求新枫公司安排其工作并支付2013年8月29日到恢复工作之日工资的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采纳正确。再审申请人翟社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翟社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社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