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告艾志云与王清、张福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55号原告艾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8XX****XX。被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7XX****XX。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0一五年八月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耀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