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小海与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海,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96-2号原告:李小海。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96-1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铜南宣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十四合同段项目部”银行存款1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俞某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某房屋(宣房权证朱桥字第0000X**号),查封期限一年。现李小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铜南宣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十四合同段项目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铜南宣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十四合同段项目部”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俞某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某房屋(宣房权证朱桥字第0000X**号)的查封。审 判 长 李 龙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鑫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