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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周金侠与李格、赵文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侠,李格,赵文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周金侠,女。被告李格(李华),男,现住淮滨县台头乡后店村后庄组。被告赵文河,男,住淮滨县台头乡夏营村赵湾组。何振宇,男,住址同上。原告周金侠诉被告李格、赵文河、何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孝虹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金侠,被告李格、赵文河、何振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14日三被告从我手借款3万元,约定每万元每年支付利息1500元。该款经催要被告付利息10000元,余款本息47725元(利息截止起诉时间)一直未付。为此特诉讼来院。三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这钱2011年已经付利息10000元。可是三被告还没有算清账,余款没法还。庭审中,原告出示借条一张:今欠到周金侠现金叁万元整。欠款人:李格、赵文河、何振宇。借款中约定每年每万元付息1500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4日,三被告李格、赵文河、何振宇向原告周金侠借款3万元,约定每万元每年支付利息1500元。2011年7月22日经李格手付原告利息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三被告借原告款3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所写借条为证,原告诉求有理,应予支持。三被告应按借条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格、赵文河、何振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周金侠借款本息47725元(该利息计至起诉时间即2015年7月14日)。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元,由三被告李格、赵文河、何振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