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林学东与吴志共、林薛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学东,吴志共,林薛云,同仁县顺达物流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099号申请执行人林学东。被执行人吴志共。被执行人林薛云。被执行人同仁县顺达物流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同仁县。法定代表人黄三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2014年5月6日本院已作出(2014)温苍保字第24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同仁县顺达物流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青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同仁县顺达物流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青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