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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高新开发区金方圆商行诉杨宁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金方圆商行,杨宁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940号原告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金方圆商行。经营者董宏志,男,汉族。被告杨宁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金方圆商行诉被告杨宁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金方圆商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金方圆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宝鸡高新开发区金方圆商行负担。审判员  徐文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