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行他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德才等十六人诉界首市城乡规划局、阜阳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行他字第00075号程德才等十六人诉界首市城乡规划局、阜阳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