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程凤华与吴悦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华,吴悦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程凤华,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吴悦明,男,58岁,汉族,居民现住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凤华诉被告吴悦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凤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丛葆审 判 员  杨国新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衣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