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刘某某,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民权县供销社干部,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闫庆河、闫冠巾,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陶清湜代理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金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