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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刘某某,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民权县供销社干部,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闫庆河、闫冠巾,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陶清湜代理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金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