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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州南浔泉通物资有限公司、卞有泉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泉通物资有限公司,卞有泉,苏州神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严友法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华。委托代理人:沈升。被告:湖州南浔泉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有泉。被告:卞有泉。被告:苏州神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友法。被告:严友法。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浩然。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为与被告湖州南浔泉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通公司)、卞有泉、苏州神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严友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湖州南浔泉通物资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4万元及支付利息34843.5元(按合同定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实际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湖州南浔泉通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700元;3、被告卞有泉、苏州神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严友法对被告湖州南浔泉通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耀强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华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升及被告神州公司、严友法的委托代理人王浩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通公司、卞有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被告泉通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严友法提供保证责任,三方签订编号为湖浔华洋保借字第2014-2-012号《保证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8月13日,借款率为17.4‰/月,若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合同同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的方位为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被告卞有泉、苏州神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个人连带责任承诺书》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1份,承诺对泉通公司在湖浔华洋保借字第2014-2-012号《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泉通公司出借30万元,但泉通公司未能按约返还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及部分利息未付,卞有泉、神州公司、严友法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2015年5月19日,原告委托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被告泉通公司、卞有泉、神州公司、严友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并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1份,原告为此支付代理费3700元。本院认为,原告华洋公司与被告泉通公司、卞有泉、神州公司、严友法之间的保证借款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按约履行出借义务后,泉通公司应当按约返还借款,先拖欠不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卞有泉、神州公司、严友法作为泉通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至今未承担保证责任,亦属违约,故原告诉请其对泉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卞有泉、神州公司、严友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通公司追偿。被告泉通公司、卞有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州南浔泉通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为34843.5元,实际计算至判决确定生效之日止)。二、限被告湖州南浔泉通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700元。三、被告卞有泉、苏州神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严友法对被告湖州南浔泉通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卞有泉、苏州神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严友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湖州南浔泉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1元,减半收取2561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诉讼费4431元,由被告湖州南浔泉通物资有限公司、卞有泉、苏州神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严友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耀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