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蓬法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伟杰玻璃灯饰工艺厂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伟杰玻璃灯饰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伟杰玻璃灯饰工艺厂,住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人:张健。关于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江门市蓬江区荷塘伟杰玻璃灯饰工艺厂行政处罚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19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3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