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立林申请执行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 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林,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林,男XX。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鍏,职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立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683932元,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并支付执行人姜树元。依照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