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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金凯与陈敢、武汉军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凯,陈敢,武汉军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周金凯。委托代理人吕军,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子健,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敢。被告武汉军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景兰,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凯诉被告诉被告陈敢、武汉军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凯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金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金凯负担。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