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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斯达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尧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斯达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尧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陕西斯达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新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鹏,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尧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斯达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装备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尧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运集团尧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达装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煤运集团尧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出卖人提供合法的含17%的增值税发票,买受人入账后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50%,剩余全部合同价款的40%半年内付清,剩余全部合同价款10%的质量保证金无质量问题在保质期满后付清”。现质保期早已届满,经2014年8月31日与被告公司对账结果显示:被告尚欠原告125750元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57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斯达装备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陕西斯达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2、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尧都有限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3、工业品买卖合同。4、企业对帐函。被告煤运集团尧都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0日、2010年7月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均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产品“甲烷检测报警器JCB4、光干涉甲烷测定器CJG10型、CJG100型。”2010年6月30日的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以上两种产品,分别为100台和20台,价格65600元。2010年7月2日的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以上两种产品,分别为70台和10台,价款43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指定的收货单位即被告的下属单位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塬达煤业有限公司及时履行了供货合同内容。随后,原告又以合同约定的以上两种产品,供给被告部分产品。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出卖人提供合法的含17%的增值税发票,买受人入账后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50%,剩余的全部合同价款40%半年内付清,剩余全部合同价款10%的质量保证金无质量问题在保质期满后付清。”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原告款项义务。2014年8月31日,原告给被告所指定的两个下属收货单位送达“企业对账函”,该函的主要内容:“现与贵公司核对账款,下列数据出自本单位账薄记录,如与贵公司相符,请在本函下端签名并盖章,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有限公司,欠款金额82100元;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塬达煤业有限公司,欠款金额43650元。以上两单位均在该函的数据无误处加盖了公章确认。审理中,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本案无法进行质证、辩论和调解,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工业产品并与原告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原告依据合同内容、按照被告指定的收货单位及时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所指定的收货单位在原告给其送达的对账函中确认所欠货款数额,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据合同内容,指定其下属单位收货,系被告内部对其所购货物的自行分配,支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确认欠原告款项后,就应及时支付原告,未予支付,应承担确认后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尧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斯达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125750元。并承担125750元自2014年9月1日至履行完毕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5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尧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文杰人民陪审员  程建英人民陪审员  雷英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行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