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高志强、成都市新津县陈氏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高志强,成都市新津陈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2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马鞍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谌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培冰,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于陶,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志强,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新津陈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园镇官林村。法定代表人:陈先霞,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志强、成都市新津县陈氏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勇代理审判员 郭伟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