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知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淑娟与上海渠舟工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渠舟工贸有限公司,王淑娟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渠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枫泾镇菖梧村十二组4号楼115室。法定代表人苏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新尧,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娟。委托代理人陈兴,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玉琦,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渠舟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淑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知民初字第0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渠舟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渠舟工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上海渠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孙 宏审判员 杜伟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尚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