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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阁润诉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阁润,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鞍行初字第00057号原告:刘阁润。被告: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刘阁润因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阁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阁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阁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阁润负担。审 判 长  史新宇审 判 员  胡 明代理审判员  李尧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