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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民初字第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卞震、卞万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卞震,卞万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0532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2号楼15楼。负责人陈国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梅,该公司职员。被告卞震。委托代理人姚庆忠,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万松。本院在审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卞震、卞万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