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新民初字第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卞震、卞万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卞震,卞万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0532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2号楼15楼。负责人陈国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梅,该公司职员。被告卞震。委托代理人姚庆忠,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万松。本院在审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卞震、卞万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