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廖志平与余金成、余文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志平,余金成,余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监字第5号原审原告廖志平。原审被告余金���。原审被告余文金。原审原告廖志平与原审被告余金成、余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龙新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诉讼中,余金成仅向本院提供三张汇款单以证明其分三次汇款归还廖志平部分借款本金,但对其提供的2013年1月28日汇入户名为陈丽(汇款金额为155000元)的汇款单,廖志平提出异议,表示陈丽与其没有关系。本院经审查后亦认为余金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2013年1月28日汇入户名为陈丽的汇款单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因此对该汇款单本院不予采信,余金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在对(2014)××民初字第××号原告余金成与被告陈丽、第三人廖志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系因(2013)××民初字第××号廖志平诉余金成、余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引发,原告余金成提供的证据为2013年1月28日其汇入户名为陈丽(汇款金额为155000元)的汇款单。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陈丽出庭应诉并出具了存款凭证二张,证明其在收到余金成的汇款155000元后,于2013年1月28日将该款取出,再于当日存入廖志平的银行帐户内;第三人廖志平到庭并承认其已收到陈丽于2013年1月28日支付的155000元,该款系原告余金成归还的部分借款。上述事实及证据将推翻(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建议对本案进行再审审查。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3)××民初字第××号案件对事实及证据的认定因当事人廖志平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向本院作出虚假的陈述而存在错误,应当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潘 莉 红审 判 员 陈 婷 婷代理审判员 黄 幼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飞虹(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