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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改明诉被告邢长军、被告张春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三营销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改明,邢长军,张春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三营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580号原告杨改明,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范月霞,天津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长军,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张春波,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三营销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改明诉被告邢长军、被告张春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第三营销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改明于2015年7月30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杨改明的法定继承人杨华伟申请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改明已死亡,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改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邱玉清审判员  于红凤人民赔审员张喜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凤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