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湘潭汇民客运有限公司与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汇民客运有限公司,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00051号原告湘潭汇民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22栋2单元030201号。法定代表人骆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安琪,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中国运政大楼。法定代表人向前,局长。委托代理人莫亚群,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曾磊,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湘潭汇民客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湘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潭汇民客运有限公司以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汇民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杨 鸿审 判 员 刘秧期人民陪审员 万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栎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