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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与被告朱××、朱××、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朱××,男。委托代理人袁××、袁××,河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男。委托代理人朱××,男。委托代理人焦××,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男。被告朱××,男。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焦××,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朱××、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长  陈新科审判员  段海鲁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