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曾建平与被告郑金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曾建平,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温素霞,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曾建平之妻)。被告郑金艺,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曾建平与被告郑金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赖庆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建平、被告郑金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建平诉称,要求被告郑金艺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至2015年7月8日的利息12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郑金艺辩称,一、本案是被告向原告转让卡西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机械设备及该公司外债时出具给原告借条的,是被告欠原告的转让款,并不是向原告借款;二、借条上约定的每月利息5000元,即月利率2.5%,已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不应予以保护;三、原告私自将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机械设备“罗杆式空压机”一台、“龙门式升举机”二台转让他人,该转让款应折抵作为偿还本案欠款;四、原告尚欠被告车辆维修费98590元,应抵作偿还本案欠款;五、被告之前已经支付的款项约50000多元应予以扣减。经审理查明,被告郑金艺因经商需要资金,于2013年6月1日向原告曾建平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由被告郑金艺出具一份内容为“兹向曾建平借现金人民币20万整,贰拾万整,利息每月5000元,5日前交付。2013年9月份起每月还3万元。抵押物用郑金艺现在汽车修理厂设备抵押。借款人:郑金艺。此据。2013年6月1日”的借借条交原告收执。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郑金艺至今只支付给原告利息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郑金艺向原告曾建平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至今未能偿还,有被告郑金艺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为据,事实清楚,被告郑金艺应当偿还。原告曾建平与被告郑金艺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但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可予抵扣。被告郑金艺辩称本案是转让款、原告私自将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机械设备“罗杆式空压机”一台、“龙门式升举机”二台转让他人、已经支付的款项约50000多元应予以扣减,因原告对此均不予认可,被告郑金艺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其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金艺辩称原告尚欠其车辆维修费98590元,应抵作偿还本案的欠款,因原告认为维修费与本案无关,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被告的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金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曾建平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如月利率2.5%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偿还的利息5000元应予扣除)。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被告郑金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赖庆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黄燕萍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超过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