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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平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盛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盛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被告:卢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洪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