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平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盛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盛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被告:卢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洪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