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7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7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1号C座423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何国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蓉,女,1990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少华,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东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放,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商)初字第16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葛红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北京市康科瑞工程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种仁辉审判员 葛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艺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