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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邓玉林与黎志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林,黎志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邓玉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814。被告黎志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41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往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林正端。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林诉被告黎志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邓玉林以与被告黎志锋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办理索赔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黎志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玉林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玉林撤回对被告黎志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玉林承担。审判员  邓永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