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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仝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637号申请人仝某。被执行人杨某(杨玉斌),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叶家房村村民,住该村。本院(2011)宣区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11月20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子女抚养费780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杨玉斌)存款7850元、或扣留并提取其相同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洪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