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宦某某,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聪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