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钱京伟与河南耿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京伟,河南耿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钱京伟,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河南耿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本院在执行钱京伟申请执行河南耿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被执行人已经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渑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