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蒲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蒲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蒲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菊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