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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蒲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蒲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蒲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菊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