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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建明与张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明,张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996号原告:郑建明。被告:张祖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明诉被告张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祖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建明负担。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盛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