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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管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逵、宋小敏与陈明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逵,宋小敏,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管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逵,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现羁押在富顺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小敏,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上诉人王逵、宋小敏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管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逵、宋小敏认为,上诉人夫妻居住地为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东回路22栋4门附6号;本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王逵羁押时间不满一年,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原告陈明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自贡市区,富顺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无据。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规定,因上诉人王逵涉嫌合同诈骗被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故本案应由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陈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王逵、宋小敏主张被上诉人陈明的经常居住地在自贡市区,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上诉人陈明住所地富顺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公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笫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之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范围,上诉人请求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王逵、宋小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绚丽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