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瑞安支行与浙江丰源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瑞安支行,浙江丰源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85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瑞安支行被执行人浙江丰源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丰源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4)温瑞商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浙江丰源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价值760万元额度内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郑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