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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显义与被告侯云旭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义,侯云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522号原告:张显义,男,193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侯云旭,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张显义与被告侯云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季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显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15年6月7日开始,被告侯云旭无故关闭住宅楼单元自来水总阀门,造成我们楼上4家吃不上水,半个多月以来每天不能洗衣服、做饭,这17天停水给我楼上几家生活造成多大的痛苦,被告平时无故随意关闭水阀,影响楼上用水,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家打开住宅楼单元自来水总阀保证我们生活正常用水;2、被告赔偿断水造成不能做饭等经济损失200元左右及编造理骗取疏通费148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原告居住于沈阳市大东区北洮昌街xx号xxx室,被告居住于沈阳市大东区北洮昌街xx号xxx室。自2014年6月7日起,被告将其房屋内自有上水阀门关闭17天,导致楼上住户无法用水,现自来水上水阀处于关闭状态。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作为原告楼下邻居,应当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其擅自关闭自来水阀门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妨害,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打开自来水上水阀门,保持供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关闭自来水上水阀门导致的经济损失2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该200元损失为停水后在外吃饭及购买饮用水的费用。原告虽然没有相关票据来证明,但考虑到自来水是居民基本生活的必需品,被告从2015年6月7日起关闭自来水上水阀门、切断供水长达半月,势必会给原告的生活造成妨害,进而也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切断供水为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元的诉请。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编造理骗取疏通费148元的主张,因原告无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云旭于本判决生效当日起将沈阳市大东区北洮昌街xx号xxx幢xxx室房屋内的自来水上水阀打开;二、被告侯云旭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张显义赔偿经济损失200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云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