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河南大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大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大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栋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东方,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裕安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郑天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大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大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