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伟佳与权玉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佳,权玉辉,郑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626号原告王伟佳。被告权玉辉。第三人郑超。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王伟佳与权玉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伟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