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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伟佳与权玉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佳,权玉辉,郑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626号原告王伟佳。被告权玉辉。第三人郑超。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王伟佳与权玉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伟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