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广州依屋语贸易有限公司与钟永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依屋语贸易有限公司,钟永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依屋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海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永春,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上诉人广州依屋语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广州依屋语贸易有限公司与钟永春于2013年8月3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依屋语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钟永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48.96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依屋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州依屋语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劳动合同第十条对续签合同有明确规定,被上诉人没有按照该合同约定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签要求,法定代表人在合同期满当天也多次询问其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被上诉人均不予回答,并且在合同期满后也没有再来上班,证明被上诉人是不愿意续签合同。被上诉人在职期间还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与同事争吵,擅自改电脑密码,造成上诉人的重大损失。上诉人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5048.9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钟永春答辩称:我方认为是公司不与我方续签合同,不让我方进入公司还解雇我方,我方在第二天就报警,在派出所那里还有报警纪录。至于改电脑密码的问题,当时是由三个人变成我一个人在做事,电脑里也有很多东西,我方在职期间都是用这个密码。综上,我方在职一年半的时间里对工作认真负责,公司无故解雇我方,应向我方支付补偿金。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首先上诉人未能证实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已作出维持或提供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被上诉人不同意续订;其次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录音资料亦不足以证实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其作出维持或提供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被上诉人不同意续订;最后,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中的证人未出庭作证,且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单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存在违反上诉人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亦无法证实上诉人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被上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示,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无需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依屋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利旋高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