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瓯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锦龙与被执行人杨彬桦、建瓯市超越梦想娱乐城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桦,建瓯市超越梦想娱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杨锦龙,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杨彬桦,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建瓯市超越梦想娱乐城,住所地建瓯市。负责人杨彬桦。杨锦龙与杨彬桦、建瓯市超越梦想娱乐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锦龙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国土、房产、林业、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