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冯冠中、谭绍辉、李韵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冯冠中,谭绍辉,李韵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负责人翁慧红。委托代理人李炳权、梁仕宏。被告冯冠中,男。被告谭绍辉,女。被告李韵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诉被告冯冠中、谭绍辉、李韵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及保全费1352元,合共316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开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