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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40-2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发展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9号。法定代表人饶丰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工程款17,857,100.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虽有财产,但目前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