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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执委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丁诗瑾 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委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丁诗瑾,女,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商务广场B座105室,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30525602X。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6441-0。法定代表人郑兴贵,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25万元及执行费2.49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钟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田兴林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