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席庆余与孟祥宏、顾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庆余,孟祥宏,顾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82号原告:席庆余,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孟祥宏,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顾元文,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庆宇诉被告孟祥宏、顾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席庆宇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孟祥宏、顾元文送达。且席庆宇在诉讼中亦未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席庆宇在起诉时提供孟祥宏、顾元文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且原告亦未提供孟祥宏、顾元文新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以便本院公告送达,故席庆宇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席庆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道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浩 来自